《关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和《关于做好原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办法的请示》(梧人社字〔2017〕133号)有关规定,我局牵头草拟了《关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2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梧州市西堤三路11号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科(邮政编码:543002)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sbk3817298@163.com
联系人:梁朝安,联系电话:0774-3817278
附件:《关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关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原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办法的请示》批示,我市停止执行梧政发[2009]74号。现就停止执行梧政发[2009]74号后,生产经营类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转企到位的生产经营类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生产经营类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企前按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计发退休待遇、供养退休人员遗属人员待遇(2015年1月1日起新增的供养人员全部由单位负担)、在职死亡丧葬怃恤待遇高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高出部分由单位负担;低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执行。
三、生产经营类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企前退休(职)的人员事业单位退休(职)计发退休待遇的办法按国发[1978]104号、桂政发[2006]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